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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1000kV输变电工程在投入商业运行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3.0.2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工程批复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合同为依据。

3.0.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

    2  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3  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系统调试。

    4  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工程试运行。

    5  工程试运行合格后,进行工程移交。

3.0.4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订的合同。

    2  单项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电站中的建筑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2)变电站中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3)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4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5  消防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6  工程系统调试。

    7  工程试运行。

3.0.5  竣工验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观察检查、性能检测、设备操作和评议等方式进行。

3.0.6  工程应通过下列专项验收,并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消防设施验收。

    4  档案验收。

3.0.7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缺陷处理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3.0.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条文说明

3.0.3  第1款规定是为了尊重输变电行业的历史和传统习惯,本规范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继续称为“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简称“启委会”。启委会通常由项目法人、投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行、电网调度、质量监督、设备厂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5  本条中的性能检测是指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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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GB509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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