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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工作应已完成,影响系统调试的缺陷应已消除。

    2  系统调试方案和调度方案应已经批准,并应已向有关人员交底。

    3  运行单位应已向调度部门提交新设备投运申请。

    4  生产运行人员应已培训合格,并应持证上岗;必需的生产、生活和消防设施应齐全、运行正常。

    5  负责设备监视和应急抢修的人员及施工机械、工器具、备品备件应已到位。

    6  各项试验接线工作应已完成,安全措施应已落实。

5.1.2  系统调试期间运行人员应按调度部门和系统调试单位安排进行操作。

5.1.3  调试单位应按批准的系统调试方案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系统调试报告。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的基本条件适用于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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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GB509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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