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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弯管制作


5.3.1  弯管宜采用壁厚为正公差的管子制作。弯曲半径与直管壁厚的关系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弯管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高压钢管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子外径的5倍,其他管子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子外径的3.5倍。

5.3.3  有缝管制作弯管时,焊缝应避开受拉(压)区。

5.3.4  金属管应在其材料特性允许范围内进行冷弯或热弯。

5.3.5  采用高合金钢管或有色金属管制作弯管时,宜采用机械方法;当充砂制作弯管时,不得用铁锤敲击。铅管加热制作弯管时,不得充砂。

5.3.6  金属管热弯或冷弯后,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制作弯管温度自始至终保持在900℃以上的情况外,名义厚度大于19mm的碳素钢管制作弯管后,应按本规范表6.0.10-1和第6.0.11条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2  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m,或名义厚度大于或等于13mm的碳钢、碳锰钢、铬钼合金钢、低温镍钢管制作弯管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热处理:

        1) 热弯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完全退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处理。 

        2) 冷弯时,应按本规范表6.0.10-1和第6.0.11条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5.3.7  管子弯制后,应将内外表面清理干净。弯管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有裂纹、过烧、分层等缺陷。

    2  弯管内侧褶皱高度不应大于管子外径的3%,波浪间距(图5.3. 7-1)不应小于褶皱高度的12倍。褶皱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3  弯管的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管的圆度应按下式计算。

        2) 对于承受内压的弯管,其圆度不应大于8%;对于承受外压的弯管,其圆度不应大于3%。

    4  弯管制作后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直管的设计壁厚。

    5  弯管的管端中心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C1级管道和C类流体管道中,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或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弯管,每米管端中心偏差值(图5.3.7-2)不得超过1.5mm。当直管段长度大于3m时,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2) 其他管道的弯管,每米管端中心偏差值(图5.3.7-2)不得超过3mm。当直管段长度大于3m时,其偏差不得超过10mm。

5.3.8  Ⅱ形弯管的平面度允许偏差(图5.3.8)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5.3.9  GC1级管道和C类流体管道中,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或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弯管制作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的有关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探伤,需要热处理的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当有缺陷时,可进行修磨。修磨后的弯管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名义壁厚的90%,且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5.3.10  弯管加工合格后,应分别填写“管道弯管加工记录”和“管道热处理报告”,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3和表A.0.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1  表5.3.1.引自美国标准ASMEB31.1。一般情况下,当操作正确,按表中直管最小壁厚制作弯管即能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5.3.6  本条关于钢管热弯或冷弯后的热处理条件的确定,ASMEB31.1和B31.3对判定管子弯制后是否需要热处理的依据大不相同,前者主要取决于管子名义尺寸和壁厚,后者根据弯制后的最大纤维率确定,而规定的伸长率又因拉伸试样的宽度及材质而异,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各种材质允许伸长率及依据公称管径确定试样相应宽度的规定,所以本规范依据ASMEB31.1改写。奥氏体不锈钢制作的弯管是否进行热处理,情形较为复杂,与工况条件有关应由设计决定,故本次修订删除该条款。热处理温度和时间要求(表6.0.10-1)引自ASMEB31.3。

5.3.7  原规范对圆度和壁厚减薄量的规定是依据ASME B31.3改写的,而《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 20801.4-2006对弯管的圆度、减薄量的规定引自欧盟标《金属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EN 13480.4:2002,并增加了褶皱高度的要求,两者的出发点不同。为了标准的统一执行,本次修订采纳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 20801.4-2006的意见,删除了原规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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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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