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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古建筑防雷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应编写勘察报告。现场勘察要求与报告编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1.2  古建筑应按其防雷级别,确定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

4.1.3  古建筑的防直击雷装置宜在其外独立安装。

4.1.4  古建筑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第一级防雷古建筑和第二级防雷古建筑的防雷设计尚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4.1.5  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和接闪器安装位置应满足被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保护范围可采用滚球法和网格法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围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当外部防雷装置设置在古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经常有人通过或停留的场所时,外部防雷装置必须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4.1.7  当古建筑内设有低压配电系统和电子系统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4.1.8  古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5 本条明确各类接闪器保护范围和安装位置确定的使用方法及方法的适用范围。防雷装置只有采用正确方法确定保护范围,才能达到其保护对象的目的。
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外部防雷装置直接影响人身安全的是引下线及其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古建筑防雷工程的设计,必须有完善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防护措施,保证游客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1.7 古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和电子系统都是后来增加的。从防雷和古建筑保护观点出发,古建筑内不应增加低压配电系统和电子系统。因为这些系统引入将原来不属于古建筑的雷电危险也引入建筑物内,这些危险不仅危及低压配电系统和电子系统本身,也对安装这些系统的建筑物带来危害。所以本规范要求这些系统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中电磁脉冲的防护需要判断古建筑内是否设有由于该地区的雷击电磁环境(辐射电磁场)存在可能造成系统设备损坏或不允许错误运行,一般智能化系统可以不用考虑。另外电子系统采用非导电材料作引入时,引入处也可不用考虑雷击电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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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510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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