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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古建筑的防雷工程质量验收由古建筑的管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古建筑防雷工程验收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施工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6.1.2  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且具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和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条件下进行。

6.1.3  验收可分检验批进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防雷工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时,凡经随工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不再重复检验,但应检验随工检测验收记录。

6.1.4  古建筑防雷工程验收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抽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且当古建筑的防雷引下线数量大于等于4根时,至少应检验4根,当引下线数量少于4根时,每根引下线均应检验。

6.1.5  防雷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标准的规定;

    2  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结果均合格。

6.1.6  防雷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6.1.1  专家一般为防雷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防雷专业人员。

6.1.2  古建筑防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通常需要在工程质量验收以前,准备好下列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1  全部竣工图纸(为施工中更改后的施工设计图)以及施工中对原设计的更改说明或更改批准文件及古建筑管理单位、设计和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洽商记录;

    2  施工工程量及工程说明;

    3  设备、器材明细表及必要的设备、器材性能检测报告;

    4  施工记录和随工验收、自验检测记录;

    5  隐蔽工程检测、验收记录,必要时提供绘制的图纸或照片、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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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510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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