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 供热节能设计


8.0.1  在橡胶工厂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集中供热的传热蒸汽能满足橡胶生产工艺要求的,应采用集中供热。

8.0.2  自建供热锅炉房时,应根据当地燃料情况,选择高效节能型锅炉。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宜利用锅炉的余压余热,可设背压发电机组。

8.0.3  锅炉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源水质及锅炉类型、规格选择锅炉给水水处理系统。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10%;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5%。

8.0.4  锅炉鼓、引风机及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或液力耦合装置。

8.0.5  连续排污膨胀器排水、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8.0.6  对蒸汽负荷变化大的橡胶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选用蓄热器。

8.0.7  橡胶厂的凝结水宜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并应进行综合利用。

8.0.8  主蒸汽管道应靠近用汽量大的车间。

8.0.9  当用汽系统所需蒸汽压力等级不同时,锅炉房宜以较高压力等级供汽,对低压用汽部门应进行减压。

8.0.10  当冬季供暖用汽负荷较大且夏季用电制冷时,生产用汽和供暖用汽宜采用分别供汽的方式。 

8.0.11  蒸汽管网的支座宜采用具有保温隔热支撑材料的支吊架。

条文说明

8.0.1  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中规定: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所以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应采用热电厂的蒸汽为热源。

8.0.7  对于规模大的橡胶厂,由于凝结水量比较大,当采用开式凝结水回收系统时,产生的二次蒸汽量较大,如不加以利用直接排放,浪费比较严重,故宜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橡胶工厂自建锅炉房时,凝结水符合锅炉给水要求的宜作为锅炉给水;不符合锅炉给水要求的,宜作为供暖、制冷和生活用热以充分利用其热能。当采用外购蒸汽时,蒸汽凝结水在厂内宜作为供暖、制冷和生活用热,充分利用其热能后作为生产循环水的补充水。当热量无法利用时,凝结水可经冷却后回收作为生产循环水的补充水。

8.0.11  没有保温隔热支撑材料的热力管道支吊结构仅起承载作用。管道施工中由于不便进行保温隔热,热力管道支吊结构往往处于裸露或半裸露状态,有的虽然采取了较好的外保温,但由于未阻断支撑部位之“热桥”,保温效果很不理想。美国和日本早在1989年即开始使用隔热支吊架,我国现在已有厂家推出隔热支吊架,并有较多成功应用案例。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6-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