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附录B 橡胶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1 本规范适用于轮胎、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2 橡胶产品三胶综合能耗计算应包括三种情况:总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B.0.3 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应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本建设,生活用能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B.0.4 综合能耗计算的能源应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
B.0.5 能源量应以计量为准,热值应以实测为准,无实测条件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各种能源按标准煤参考系数进行折算。电能热值一律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小时计算。多产品共用的辅助、附属系统的能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分摊法计算。
B.0.6 橡胶产品加工中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不应计入总综合能耗,向外界输出时,则应从产品总综合能耗中扣除。
B.0.7 用外购半成品加工成品时,加工半成品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总综合能耗。
B.0.8 总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z——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eic——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eiff——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辅助、附属能源和能源损失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B.0.9 单位产品三胶量应以加工成合格产品所用的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之和计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d——单位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B.0.10 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k——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eic——三胶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F——可比修正系数(见附录C)。
1 橡胶产品加工中因工艺要求,室温不宜低于18℃,我国地区气温差异较大,气温影响较大应采用修正系数(F)进行修正。
2 胶鞋产品生产中,某些品种需进行多次硫化,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中只计算一次硫化所消耗的能耗。
B.0.11 轮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的有关规定。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图、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 5 工艺节能设计
- 5.1 生产工艺及布置
- 5.2 工艺设备的选择及动力参数的确定
- 6 电力节能设计
- 6.1 供电系统及电压等级选择
- 6.2 车间配电
- 6.3 功率因数补偿
- 6.4 照明
- 7 给排水节能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水系统
- 7.3 排水及中水回用
- 8 供热节能设计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 9.1 供暖
- 9.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9.3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
- 10 动力与工业管道节能设计
- 10.1 动力系统
- 10.2 工业管道
- 11 自动控制节能设计
- 12 能源计量
- 附录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 附录B 橡胶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 附录C 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
- 附录D 节能专篇编写大纲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