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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能源计量
12.0.1 能源计量应设置全厂及车间两级计量仪表。全厂宜采用能源管理系统。
12.0.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2.0.3 厂区进水管路、水泵站供水管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管、锅炉房进水管及车间供水的总管应设置计量装置;生活设施进水总管应设置计量仪表。厂区排水总管宜设置计量仪表。
12.0.4 锅炉燃料、原水总管、锅炉给水总管及每台锅炉的支管应设计量仪表;蒸汽供应:包括各工段生产蒸汽、生活蒸汽、采暖空调蒸汽、锅炉房自用蒸汽等应设计量仪表;蒸汽凝结水回水总管宜设计量仪表。
12.0.5 空压站的压缩空气出口总管或供车间的出口管应设置流量计量仪表。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宜单独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6 制冷站冷水系统的各供水分支管、冷水系统补水管和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热煤管宜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7 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应配置相应的智能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12.0.8 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应安装智能电能计量仪表。
12.0.9 功率在75kW及以上电动机、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应单独配置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
12.0.1 全厂计量是指在各个站房设置的计量仪表,所有计量参数宜设置计算机能源管理系统对所有计量参数进行监控,加强量化管理。
12.0.2 规定要求在设计阶段为橡胶工厂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必须在计量器具的选择上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2.0.3 企业计量仪表:车间用水计量率应当达到100%,设备用水计量率不低于90%。水表精度应在±2.5%范围内。
12.0.5 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意指一条硫化生产线或复合挤出机等;计量属于3级计量,可根据条件考虑。
12.0.7 电能计量仪表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中规定:
1 月平均用电量5×106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MVA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用于计费的计量柜,应采用0.2S级有功电能表(配0.2或0.2S级CT、0.2级PT);
2 月平均用电量1×106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用于计费的计量柜,应采用0.5S级有功电能表(配0.2或0.2S级CT、0.2级PT);
3 用于企业内部考核的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计量,采用1.0级有功电能表(配0.5S级CT、0.5级PT);
4 车间变电所的考核计量,应采用2.0级有功电能表(配0.5S级CT、0.5级PT);
5 无功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均采用2.0级,当作为内部考核计量时,配0.5S级CT、0.5级PT;当作为计量柜计费时,配用0.2或0.2S级CT、0.2级PT。
12.0.8 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应安装智能电能计量仪表,以利于对峰、平、谷等不同时段的用电量的管理。
12.0.9 多台电动机共用一个动力箱、配电屏时的电压测量,利用箱、屏接入母线上的电压表;只供单台电动机的控制柜应配置电压表、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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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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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生产工艺及布置
- 5.2 工艺设备的选择及动力参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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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供电系统及电压等级选择
- 6.2 车间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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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给水系统
- 7.3 排水及中水回用
- 8 供热节能设计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 9.1 供暖
- 9.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9.3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
- 10 动力与工业管道节能设计
- 10.1 动力系统
- 10.2 工业管道
- 11 自动控制节能设计
- 12 能源计量
- 附录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 附录B 橡胶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 附录C 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
- 附录D 节能专篇编写大纲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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