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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系统
3.6.1 废弃物预处理系统的热源宜采用生产废热。
3.6.2 废弃物衍生燃料输送系统宜设置在烧成系统附近。
3.6.3 废弃物入窑、入磨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计量精度等级不宜低于1.0。
3.6.1 生产废热包括窑头、窑尾废热烟气,熟料生产线现有余热发电蒸汽等。
3.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系统分为废弃物预处理系统与入窑输送系统两大部分。国内目前存在两种布置方式,一是废弃物预处理系统与入窑输送系统都设置在厂内;二是废弃物预处理系统设置在废弃物产生源处或专业预处理厂,单独运营管理,仅有入窑输送系统设在水泥厂内。国内废弃物在水泥窑的协同处置大部分是在现有水泥厂进行的改造项目,部分厂区内预留场地有限,难以满足废弃物预处理系统与入窑输送系统共同建在厂内的要求,两种模式可根据水泥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选用。而需要焚烧处置的废弃物衍生燃料输送入窑系统占地较小,为减少输送距离,宜靠近烧成系统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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