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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废水宜按不同水质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2  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3  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成分的废水不应与其他废水混合,应单独收集;

    4  废水收集系统宜设置通气管。

3.1.2  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废水排放量、处理方式、工作班次、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间歇式处理时,废水处理系统宜按每日运行一个工作周期进行设计;

    2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小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的1.1倍~1.3倍确定;

    3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大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确定。

3.1.3  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废水调节池。

3.1.4  当消防排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排水收集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内一次消防用水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量之和;

    2  消防排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1.5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冲身洗眼器:

    1  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料区;

    2  危险废液收集区;

    3  其他对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3.1.6  紧急冲身洗眼器的服务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m,且在保护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

3.1.7  泵房、药剂配置、污泥脱水等区域,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等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集水坑应根据废水性质采取防腐措施;

    2  当采用排水泵排除集水坑内的废水且集水坑内的废水具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泵;

    3  集水坑内的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  排水沟、集水坑敞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9  废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系统的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按废水水质、水温等确定;

    2  当采用直埋敷设时,除应满足最小覆土及冻土深度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且应设置检查口;

    3  当采用非通行管沟敷设时,管沟底宜设有坡度,并应坡向沟内集水坑,坑内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管沟及集水坑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  当采用通行管沟敷设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外,沟内还应设置照明和通风等设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1  废水处理站可与生产主体建筑、综合动力站等合建,也可单独建设。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1.13  废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生产厂区的总体规划、废水的产生、回用、排放的位置要求,结合各构筑物的功能、处理流程、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接纳主体工程产生的废水;

    2  应便于处理后的水回用和排放;

    3  应在生活区和生产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宜建在生产厂区内地势较低,且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处;

    5  应便于污泥处理和处置。

3.1.14  废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和管道安装以及维护管理的要求。

3.1.15  当处理站分期建设时,处理站占地宜按总体处理规模预留场地,并应进行总体布置。管网和地下构筑物宜一次建成。

3.1.16  废水处理站的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运输最大设备及日常运输化学药剂、废液、污泥的车辆出入的要求。道路及通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1.17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及消防等设施。

3.1.18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并不得露天堆放。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是关于电子工程废水收集的原则规定。

    1  由于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其处理方法也会不同,因此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宜单独收集,以便制订合理的废水处理流程。不同污染物性质的废水如果混合在一起收集,会增加废水处理难度,既影响废水的回用或达标排放,又会提高废水处理的费用。

    2  虽然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时,也宜分别收集。主要考虑污染物含量不同时,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别,如对于低浓度有机物废水和高浓度有机物废水,在处理方法上就可能存在差别,高浓度有机物废水一般先采用厌氧处理方法后再采用好氧处理方法,而低浓度有机物废水一般可直接采用好氧处理方法,如果将低浓度有机物废水和高浓度有机物废水一起收集,不仅可能增加了厌氧处理水量和处理费用,还可能因低浓度废水的混入而降低厌氧处理的效率。此外,电子工业高浓度废水的排出方式一般为不定期间隙式排放,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浓度不同的废水单独收集,可避免废水收集槽内因浓度负荷冲击而对废水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3  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铅、总镍、总银等重金属污染物均为第一类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对其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排放限值。不同种类重金属污染物,其处理方法和反应条件不尽相同。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对不同种类重金属污染物进行分质有效处理。

    4  设置通气管,一方面可以改善废水收集管道系统的排水条件,使废水排放更加顺畅;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废水收集槽(池)散发的气味,改善作业点的工作环境。

3.1.2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设计规模的规定。

    1  当采用间歇式处理时,一般考虑在白天8h~10h内处理完一天的废水量,晚上不再考虑废水处理设备运行。这样设计是基于采用间歇式处理工艺时,处理的废水量均较少,适当增加处理设备容量,投资费用增加的不大,而相应减少的人工费却很可观,采用每日运行一个工作周期更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2  本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废水水量、水质冲击负荷对其处理系统的影响降到最小。工业废水的水量、水质变化幅度一般较城市废水大,废水在调节池停留时间小于8h时,废水水量冲击负荷可能引起调节池出现“溢池”现象,因此,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能力按照平均时排水量的1.1倍~1.3倍进行是合理的。

    3  废水在调节池中的停留时间经历了8h以上时,可以认为废水水量、水质均得到较好的均衡,因此,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能力按平均小时流量进行是合理的。

3.1.3  考虑设置废水调节池,是为了保证后续处理工艺能连续稳定的运行。

3.1.4  本条是关于消防排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规定。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因火灾时消防排水引起的水污染事件来看,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消防排水未能有效控制在一定范围或未采取措施进行收集,随意向四周漫流,污染物随消防排水流入附近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周围水体而产生了严重的水污染,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101厂爆炸事件和2010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

    在深圳也发生过在消防灭火过程中,消防排水对周围水体造成的污染事件。深圳某PCB厂的电镀车间发生了火灾,消防过程中,消防水进入电镀槽内,导致电镀液随大量的消防水溢流出车间,经厂区的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排入了受纳水体,引起受纳海域严重的污染。

    消防排水的收集措施很多,可以考虑设置消防排水收集池、设置地面围堰或在厂区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处设置截流设施等方法,也可采用几种方法相结合的综合做法。

    消防排水收集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区域一次消防用水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量之和。一次性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自动喷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等该区域已设计了的各种消防水量;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量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计算确定。

    设置地面围堰是将有毒有害污染物区域的四周设置挡水堤(坝),使消防排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向四周蔓延。挡水堤(坝)高度应保证所围区域内有效容积大于一次性消防用水量。

    设置截流井等设施时,可采用在雨水系统内设置闸槽井(见国家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S515)。在发生火灾时,闸槽井内的闸板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放下关闭管口,将消防水堵截在生产企业雨水管中,废水由提升设备送到废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或事故池,不排入市政雨水系统。

    污染物超标的消防排水,如排水单位无法处理,可外运至其他单位处理。

3.1.5  本条款所规定的设置紧急冲身洗眼器的场所,均是可能对操作人员产生化学伤害的地方。

3.1.6  一般情况下,紧急冲身洗眼器距离危险区最大间距应在10s步距之内,按照人每小时行走6km计算,间距不应大于16.7m。因此本规范确定了不大于15m的间距。

    当操作人员受到了化学伤害,尤其眼部溅射到了化学品后,行动会很不方便,如存在障碍物和跨越房间,会延缓受到化学伤害的操作人员的施救时间,造成更大伤害。条文对此作出了规定。

3.1.7  本条是对泵房、药剂配置、污泥脱水等区域设置地沟和集水井的规定。

    1  地面、排水沟和集水井防腐做法参见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建筑防腐蚀构造》08J333或选择其他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防腐方法,都要按照废水的腐蚀特性,选用相应的防腐材料。

    2  应根据输送介质的化学性质、介质浓度、介质的固体物质含量、介质的黏度和温度、防爆要求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废水输送和提升泵,可采用PP、PE、PVDF、氟塑料等塑料防腐泵和不锈钢水泵,也可采用钢和铸铁内衬塑料的防腐泵。

    3  当同一工程具有对不同性质废水处理设施时,在进行水质分析后,应将集水坑排水送至与其废水性质相似的废水处理系统中,在水质资料不全时,集水坑废水宜排入污染物最复杂和浓度最高的废水中。

3.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的防腐应根据废水的化学性质、污染浓度、构筑物自身的材料等因素来决定。对废水处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监控,可采取的措施有:

    (1)废水处理构筑物均架空设置,当出现渗漏时,操作人员可以及时发现。

    (2)采用双层结构并在双层结构中间设置渗漏探测器。

    (3)采用单层结构并且部分或全部埋设在土壤中时,应在构筑物底部和四周设置能监测到水池内的废水所含污染物的探测器。

3.1.9  本条是关于废水管道的规定。

    1  管材的选择应根据输送废水的化学性质、污染物浓度、温度、管材敷设方式(架空或埋地)等因素来决定,接口随管材材质确定。

    2  直埋管道采用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有:

        1)采用双层管,可采用成品双层管或自制双层管。

        2)当采用无压力单层管时,应以管外壁算起,沿管四周敷设0.5m厚的黏土层(渗透系数≤10-7 cm/s)。

3.1.10  本条是关于处理构筑物安全设施的规定,列入强制性条款。废水处理构筑物的平台、走道、爬梯等是工作人员活动频繁的场所,为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防护栏杆和防滑梯;高架处理构筑物位于废水处理站的高点,容易受雷击而影响安全,因此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1  废水处理站由若干废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及配件等组成。当条件允许时,废水站与主厂房、综合动力站等合建,可以节省土地使用面积,减少废水输送管道的距离;当条件不允许时,废水处理站可以单独建设。

3.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废水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是为了避免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臭气)、噪声、污泥等对生活配套设施产生不良影响。

3.1.13  废水处理厂位置,在满足厂区总体规划条件下,还应考虑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以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1  便于接纳主体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要保证主体工程排水点离废水处理站近,以节约输水管网费用;另一方面保证废水排入废水处理站的能耗要节约。

    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节水越来越受到重视,废水处理不仅要考虑达标,更要考虑将废水经过适当处理达到相应的用水标准后回用。

    3  废水处理站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生活和工作人员产生环境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建在厂区内地势较低处是有利于废水可以自流到废水处理站,减少动力提升,但又不能受到洪灾影响。

    5  在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废水的处理,同时也要重视污泥的处理。

3.1.14  本条规定了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原则。

    废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合理的布置可保证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安全方便,并减少占地面积。

3.1.15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分期建设的规定。废水处理站分期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1)归为远期建设、不影响现有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一般留待远期建设,以避免对现有资金的占用。

    (2)留待远期使用的、但是今后建设对现有设施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并且一次性建设的成本低于分期建设的成本时,应尽可能一次性建设。

    (3)本期和远期共用的项目,当本期按远期建设规模一次性建设完成时,投资费用增加速度远小于建设规模增加速度,并且分期建设时的投资远高于一次性建设时的投资费用,因此,应尽可能一次建设。

3.1.16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通道的规定。

    废水处理站的通道应根据通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如运输、检查、维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置。

3.1.17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设置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排水及消防设施的规定。

3.1.18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场所的规定。

    不得露天堆放废水处理材料、药剂、污泥和废渣,是为了防止因日晒、风吹、雨淋等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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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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