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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不得混合收集、装运与堆存。

5.1.2  固体废物、废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处理方法。有利用价值时,应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无利用价值时,可采取无害化堆置、填埋焚烧等处理措施。

5.1.3  固体废物、废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废物、废液的产出量、运输方式、利用或处理能力等情况,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5.1.4  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废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固体废物、废液,应分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5.1.5  固体废物、废液的综合利用,其工艺技术应可靠合理,并应配置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

5.1.6  生产工艺应选择能进行清洁生产的原辅材料。

5.1.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执行。

5.1.8  危险废物应采取防治措施。

5.1.9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设施及场所,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

5.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由于具有相应的危险特性,不得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装运或堆存,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成危险废物。

5.1.2  危险废物在电子工程中基本可分为固体废物和废液两类,其中:

    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容器(HW06有机溶剂废物、HW34废酸类)、废渣废蓄电池(HW31含铅废物)、重金属废物(HW29含汞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2含铜废物)等。

    废液主要包括:有机废液(HW42废有机溶剂类)、废酸(HW34废酸类)、废矿物油(HW08废矿物油类)等。

    危险废物分类方法请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对于废有机溶剂、废酸、废重金属等具有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采用回收或综合利用的方式,通过自身建设或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对危险废物中的有效成分进行提纯、降级或清洗处理,使危险废物能够得以二次利用。

    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则需要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对其进行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措施,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和设施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要求,同时应按照电子工程自身特点,结合危险废物排出量、运输方式以及利用或处理情况考虑贮存场所位置及输出方式。

    对于产生量较大的废液应采用罐体贮存,并采用快速接头连接;对于产生量较小的废液可采用容器贮存。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电子工程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作业场所、废水处理设施等各工艺过程中均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在设计收集方案时应按照危险废物的分类,优先考虑集中收集的方式,并统一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和贮存等环节均应保证危险废物不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对于发生泄漏风险较大的区域宜设置防渗漏、防扩散装置,并对下水道、雨水、废水井等环境敏感点加以保护。

5.1.5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工艺应选择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法,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多采用对有效成分进行提纯的方法,提纯后的有效成分可作为原料二次使用,剩余成分仍需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相应处置。

    综合利用的工艺以不产生新的污染源为佳,若有新的污染源产生则该污染源应便于治理,且应设置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含有重金属或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在进行综合利用时,其产出成品应满足重金属和放射性相关规定的要求。

5.1.6  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清洁生产的内涵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在工艺设计过程中,要求充分考虑节约原材料与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与毒性,从而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降低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达到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最小化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5.1.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执行,该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5.1.8  危险废物收集前首先需要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鉴别和分类,鉴别和分类方法请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在做出鉴别和分类后,应按照不同危险废物的性质及危害采取相对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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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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