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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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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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