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皖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 赵民 林坚 张菁 靳东晓 徐泽 楚建群 李新阳 徐颖 谢颖 顾浩 邵波 张立鹏 韩华 鹿勤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 张播 高捷 程遥 汪军 乐芸 张书海 苗春蕾 田刚 陈宏 詹敏 洪明 赵书鑫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先 范耀邦 徐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以下简称本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琪、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标准以及标准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