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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1990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施行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1.0.2 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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