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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4.4.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镇)各大类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镇)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工业用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般规律性,本标准综合研究确定比例关系,对城市(镇)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镇)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镇)高。
4.4.2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由于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业职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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