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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二氧化硫


5.2.1  工业锅炉或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应进行脱硫处理。

5.2.2  工业锅炉或炉窑的脱硫工艺,宜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氧化镁法或石灰石法。

5.2.3  脱硫装置,宜由脱硫剂制备与输送系统、吸收系统、脱硫渣处理系统、烟气系统、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5.2.4  脱硫装置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脱硫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5.2.5  脱硫剂制备与输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硫剂的制备,应设置计量装置和脱硫剂浆液浓度控制装置;

    2  脱硫剂用量大于3t/d时,宜采用自动加料系统;

    3  粉状脱硫剂的装卸宜采用气力输送等密闭装卸方式,粉料仓的设计容积不应小于2d的脱硫剂消耗量。

5.2.6  吸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工业锅炉或窑炉,应配置一套脱硫装置;

    2  进入脱硫塔前的烟气温度超过150℃时,宜设置烟气降温系统。

5.2.7  脱硫渣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钙基脱硫剂时,脱硫渣应氧化,副产品应回收利用;

    2  采用镁基脱硫剂时,亚硫酸镁、亚硫酸氢镁和硫酸镁应回收利用;脱硫产物不回收时,外排脱硫渣应充分氧化。

5.2.8  工业锅炉或窑炉的烟气系统,不应设烟气旁路。
 

条文说明

5.2.8  环境保护部门一般禁止烟气系统设置旁路,但考虑到有些重要企业由于脱硫装置故障造成锅炉停机会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若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后,批准设置旁路烟道时,脱硫装置进、出口及旁路挡门应有良好操作和密封性能,旁路挡板门开启时间应能满足脱硫装置故障不影响锅炉(或窑炉)安全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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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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