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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规定:
d≤[d] (3.1.1-1)
v≤[v] (3.1.1-2)
a≤[a] (3.1.1-3)
式中: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3.1.2 建筑工程振动控制时,精密仪器及设备的容许振动值宜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或通过试验确定;当设备制造厂家不能提供或无法试验确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1.3 本标准中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当无规定时,昼间宜取6时至22时,夜间宜取22时至次日6时。
3.1.1 本条给出了建筑结构振动设计的表达式。
3.1.2 本条强调了精密仪器及设备容许振动值的确定宜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或通过试验确定,这样更符合每种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当无法提供资料或不能进行试验时,应按本标准采用。
3.1.3 本条给出了昼间和夜间的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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