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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施工振动
8.0.1 建筑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的频率范围应为1Hz~100Hz; 建筑结构基础和顶层楼面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注:本章的建筑施工是指打桩、地基处理等。
8.0.2 当采用锤击和振动法打桩、振冲法处理地基时,打桩、振冲等基础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8.0.2-1的规定确定;当采用强夯处理地基时,强夯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8.0.2-2的规定确定。岩土爆破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的容许振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要求。
注:表中容许振动值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注: 表中容许振动值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8.0.3 对于未达到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市旧房和镇(乡)村未经正规设计自行建造的房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8.0.2-1或表8.0.2-2中居住建筑的70%确定。
8.0.4 当打桩根数少于10根时,建筑物容许振动值,可在表8.0.2-1中规定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表8.0.2-2中相应的数值。
8.0.5 对于处于施工期的建筑结构,当混凝土、砂浆的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50%时,应避免遭受施工振动影响;当混凝土、砂浆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50%~70%时,其容许振动值不宜超过表8.0.2-1或表8.0.2-2中数值的70%。
8.0.1 本章主要为了防止建筑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产生损伤,不适用于室内生产条件和人体舒适性的评估。主要涵盖民用与工业建筑,不包括古代建筑。另外,对室内外非结构性构件和各类悬挂物体等,由于其特性及受支承或约束的方式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故其受施工振动的安全性评估不得套用本章规定。
根据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建筑结构附加动应力与地基基础振动速度的相关性良好。因此,本章采用振动速度作为由施工引起的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的评价物理量,并将地基基础和顶层楼面处各自实测的三个振动速度分量峰值的最大值V作为容许振动评价指标。评价中所涉及的振动频率是指该最大值在相应振动速度分量时域信号上的标称频率,其值可按图6 所示取为1/T0。
图6 振动速度分量时域信号
8.0.2 表8.0.2-1和表8.0.2-2中的数据是根据国内及德国等国外相关科技文献资料和编者工程经验而提出的,其中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是指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相关技术标准的普通建筑。在每个具体工程中,为尽可能地避免建筑结构因沿高度存在振动放大效应而损伤,地基基础处和顶层楼面处的振动速度峰值均不得超过各自的容许振动值。为保持与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一致,岩土爆破振动测试与影响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
8.0.3 城市旧房是指设计建造时未考虑抗震要求或低于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既有建筑,而镇(乡)村自建房屋绝大多数是未经正式设计、施工质量未受正规监督的,其整体性以及抵抗场地建筑施工振动的性能相对较差,因而应该降低它们的容许振动速度峰值。
8.0.4 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具有累积效应。当振动作用次数较少、时间较短时,容许振动速度峰值可适当提高,但同时应该加强对受振建筑结构实际安全状况的观察。
8.0.5 本条是为了防止新浇混凝土和砌体砂浆在强度明显低于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受振损伤,从而降低建筑构件的承载力和耐久性。对普通混凝土和砌体砂浆,在可施工气候环境条件下,浇筑后1天~2天内,应尽量避免遭受较为强烈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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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振动筛和轧机基础
- 6 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和疲劳-工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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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对建筑结构的影晌
- 7.2 对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的影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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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声学环境振动
- 9.1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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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水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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