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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锻锤基础
5.3.1 锻锤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根据地基土类别、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和锻锤落下部分的公称质量,按表5.3.1的规定确定。
注:1 fak为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对孔隙比较大的黏性土、松散的碎石土、稍密或很湿到饱和的砂土,细、粉砂以及软塑到可塑的黏性土,容许振动位移和容许振动加速度应取表中相应地基土类别的较小值。对孔隙比较小的黏性土、密实的碎石土、砂土以及硬塑黏性土,容许振动位移和容许振动加速度应取表中相应地基土类别的较大值;
3 当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采取有关措施后,可按表内相应的地基土类别选用容许振动值;
4 当锻锤基础与厂房柱基处在不同地基土上时,应按较差的土质选用容许振动值;
5 当锻锤基础和厂房柱基均为桩基时,可按桩端处的地基土类别选用容许振动值。
5.3.2 锻锤隔振基础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隔振装置间接支承在块体基础下部时,模锻锤块体基础的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8mm,自由锻锤块体基础的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5mm。
2 当隔振装置直接支承在锻锤底部时,锤身竖向容许振动位移峰值应取20mm。
5.3.1 本条规定是指锻锤未安装隔振装置时锻锤基础的容许振动位移和容许振动加速度。
5.3.2 本条规定了安装隔振装置时锻锤基础的容许振动位移,是为了保证自由锻锤在安装隔振装置后能够正常工作。同时,为了避免误导锻锤使用者对自由锻锤的砧座单独进行隔振,本标准明确为“当隔振装置直接支承在锻锤底部时”。本条标准限制隔振后锻锤设备和块体基础位移大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不会因为位移太大而影响锻锤正常工作。
本条所给出的容许振动位移值是指锻锤或块体基础离开静态零位移点的单向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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