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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建筑结构的影晌


7.1.1 交通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的频率范围应为1Hz~100Hz,应评价下列位置和参数:

    1 建筑物顶层楼面中心位置处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的振动速度峰值及其对应的频率。

    2 建筑物基础处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的振动速度峰值及其对应的频率。

注:本章所称交通,是指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称。

7.1.2 交通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7. 1. 2的规定采用。

注:1 表中容许振动值应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2 当无法在基础处评价时,评价位置可取最底层主要承重外墙的底部。

7.1.3 对于未达到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市旧房和镇(乡)村未经正规设计自行建造的房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7.1.2中居住建筑的70%确定。

条文说明

7.1.1~7.1.3 国外一些标准,如德国标准《Structural vibration.Part 3: Effects of vibration on structures》DIN 4150-3:1999 、英国标准《 Evalua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vibration in buildings. Part 2:Guide to damage levels from groundborne vibration》BS 7385-2:1993、瑞士标准《Les ébranlements. Effet des ébranlements sur les constructions》SN 640 312a: 1992 均给出了振动对建筑物结构影响的测量方法和容许值。

    在考虑了我国建筑结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本节条文的建筑物分类方法依据DIN 4150-3: 1999;容许值主要参考了DIN4150-3:1999 ,适当参考了BS 7385-2:1993和SN 640 312a:1992。

    表7. 1. 2中的“对振动敏感、具有保护价值、不能划归上述两类的建筑”是指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地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优秀近代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旧城风貌区,民政部公布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

    经验表明,如果不超过限值,建筑物不会发生损坏。超过限值较小,不一定会导致建筑物损坏;如果超过限值较大,应考虑用结构动应力来评价。对于多层框架结构,结构动应力可以由垂直杆件端部的相对位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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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 GB5086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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