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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按表A.1.1划分。
表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房屋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
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丁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A.1.2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A.1.3采用。
表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A.1.4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A.1.4的规定。
A.1.5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A.1.6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中,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8.2.4-1)及下式中最不利值确定:
(A.1.6-1)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8.2.4-2)及下式中最不利值计算:
(A.1.6-2)
A.1.7 房屋建筑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A.1.7的规定。
A.1.8 房屋建筑结构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A.1.8采用。
表A.1.8 房屋建筑结构作用的分项系数
A.1.9 房屋建筑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A.1.9采用。
注: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L应按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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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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