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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安全性评定


G.2.1  既有结构的安全性评定应包括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承载力等三个评定项目。

G.2.2  既有结构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

G.2.3  既有结构的连接和与安全性相关的构造,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

G.2.4  对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的评定结果满足第G.2.2和G.2.3条要求的结构,其承载力可根据结构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

    2  基于分项系数或安全系数的评定方法;

    3  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抗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4  基于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

    5  其他适用的评定方法。

G.2.5  当结构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时,宜采用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此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结构,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要求:

    1  结构未出现明显的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适用性问题;

    2  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G.2.6  当采取基于分项系数或安全系数的方法评定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结构,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要求:

    1  构件的承载力应按现行结构设计标准提供的结构计算模型确定,且应对模型中指标或参数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1)构件材料强度的取值,宜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结构检测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2)计算模型的几何参数,可按构件的实际尺寸确定;

        3)在计算分析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不利影响;

        4)经过验证后,在计算模型中可增补对构件承载力有利因素的实际作用。

    2  作用和作用效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确定,并可进行下列参数或分析方法的调整:

        1)永久作用应以现场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工程结构荷载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2)部分可变作用可根据评估使用年限情况采用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3)在计算作用效应时,应考虑轴线偏差、尺寸偏差和安装偏差等的不利影响;

        4)应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作用组合确定作用效应。

    3  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到的构件承载力不小于作用效应或安全系数不小于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

G.2.7  当可确定一批构件的实际承载力及其变异系数时,可采用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抗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此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一批构件,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要求:

    1  作用效应的计算,应符合第G.2.6条的规定;

    2  根据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实际变异情况调整抗力分项系数;

    3  按上述原则计算得到的承载力不小于作用效应。

G.2.8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可采用基于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此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要求:

    1  检验荷载的形式应与结构承受的主要作用的情况基本一致,检验荷载不应使结构或构件出现不可逆的变形或损伤;

    2  荷载检验及相应的计算分析结果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G.2.9  对承载力评定为不符合要求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应提出采取加固措施的建议,必要时,也可提出对其限制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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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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