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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适用性评定


G.3.1  在结构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对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适用性问题,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1  已出现明显的适用性问题,但结构或构件尚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2  相关标准提出的质量控制指标不能准确反映结构适用性状况。

G.3.2  对已经存在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结构或构件,应提出进行处理的意见。

G.3.3  对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结构或构件,宜进行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适用性的评定。此时宜遵守下列原则:

    1  评定时可采用现行结构设计标准提供的计算模型,但模型中的指标和参数应进行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调整;

    2  在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荷载检验或现场试验的评定方法;

    3  对适用性评定为不满足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应提出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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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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