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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


4.0.1  钢铁企业的水源选择应统筹规划、开源节流、合理利用水资源,并应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

4.0.2  新建钢铁企业应选择地表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3  现有钢铁企业已利用地下水作为主要生产水水源的,应逐步开发地表水、非传统水源取代地下水。

4.0.4  钢铁企业宜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5  钢铁企业宜回收利用雨水,雨水的收集设施、净化设施和储存设施应满足雨水回用的要求。

4.0.6  沿海地区新建的钢铁企业宜采用海水作为水源之一。

4.0.7  钢铁企业宜利用附近的大型水库作为水源,并应核算城镇、工业、农业用水量分配情况,进行水资源论证,确保用水安全。

4.0.8  尾矿库的澄清水应作为选矿厂生产水水源。

4.0.9  钢铁企业应将其排放的工业废水加以处理,回收利用。

4.0.10  原水净化应选择耗水量小的工艺、设备及技术。

4.0.11  原水净化过程中沉淀排出的污泥及过滤反洗水应进行浓缩、脱水处理,上清液和滤出水应回收利用。

条文说明

4.0.1  水源在钢铁企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我国淡水资源不容乐观,有限的水资源面临着经济高速发展用水快速增长,供求的矛盾十分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水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利用,不但在节水方面下大力气,也要在开发新的水资源方面予以足够的重视,即节流和开源并举。

4.0.2  本条规定新建钢铁企业应选择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地下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钢铁企业是用水大户,通常每日取水量在几万吨以上,特大型企业每日取水量在十万吨以上。一般地表水水源水量充沛,容易满足用水要求;地下水径流有限,可开采量受到限制,大量取水困难较大,开采范围大,取水构筑物多而分散,经济上也不尽合理,有些地下水埋深过大,抽水能耗增加,使取水成本提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地下水开采过量,某些地区已形成区域性漏斗,地下水形势相当严峻。因此,本条规定新建钢铁企业应以地表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3  以地下水作为水源的钢铁企业,多是在无地表水或地表水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这样的钢铁企业今后应加大开发非传统水源的力度,寻求新的替代水源;如有条件者可取用海水,或以城市污水回用水替代地下水,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应立即提到日程上来,以减少地下水的取水量。

4.0.4  随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越来越多,污水处理量具有相当规模,而且大多都同时建设了相应的污水回用处理设施,这些污水数量可观,每日流量稳定,水质方面只要用户提出要求,回用处理工艺流程完全可以满足作为循环水系统等补充水的水质要求,这为距离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钢铁企业用水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来源。

    新建钢铁企业建厂时就应与城市有关部门密切协调,城市污水不仅可作为稳定的水源,也为钢铁企业节省水源设施和输水管线的投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4.0.5  我国降雨量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总的趋势是南多北少、东多西少,雨量多的地区恰是丰水区,雨量少的地区正是缺水区。我国雨季多集中在六、七、八月,其他季节雨量少,甚至可能不会形成径流,因此收集难度较大。雨水中的含砂量较大,必须经过沉淀、过滤等净化处理方可应用,加之贮存等一系列问题使得雨水的回收应用需经经济比较后酌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雨水可以加以局部利用,而作为水源的必备条件(长期稳定供给,保证率在95%以上)雨水则较难满足。

4.0.6  本条规定沿海地区新建钢铁企业宜将海水作为水源之一。

    海水作为钢厂冷却水加以利用在一些发达国家早有先例,日本在滨海的钢厂大多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海水,加古川钢厂海水利用率在45%以上。中国目前钢厂虽无应用实例,但在青岛、大连、天津、秦皇岛等地的电厂、碱厂等均已使用多年,仅青岛市年利用海水量即达7.7亿m3

    我国是淡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海水利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也是钢铁用水总的发展趋势,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这个布局性的变化与利用海水作为水源这一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解决水资源短缺应以“开源和节流”同时并举,钢铁企业利用海水作为冷却介质即是一种开源措施,它与节水同样重要。

    海水淡化是一项利用海水的重要技术,它是将海水中的盐分脱掉变成淡水再予以使用,海水淡化主要方法有蒸馏法、反渗透、电渗析等,海水淡化成本高,随着技术进步,新材料的应用,淡化设备造价降低,但每吨仍为5元~8元,这对于大宗用水的钢铁企业来说,仍会望而生畏。所以钢铁企业海水利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将会以直流冷却、循环冷却方式为主。

    此外,海水利用面临着海水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腐蚀、结垢和海生物繁殖以及海水热污染等几个主要问题,因此相关设备、管道要选择耐腐蚀的材质。海水系统也要采取阻垢、防治海生物繁殖等技术措施,这些工作需要相关工艺专业密切配合。

4.0.7  我国水库大多是为农业灌溉或城市供水而修建的,专门为工业用水的较少,因此当采用水库水作为水源时,要核实水库库容,确保钢厂用水需求,钢厂宜将大型水库作为水源,中型水库库容上限虽可达上亿立方米,但要核算扣除农业、城镇等用水后水量是否满足钢厂要求,小型水库库容有限,不宜作为钢铁企业的主要水源。

4.0.8  有选矿工艺的钢铁企业为了堆存尾矿,需要建设有效库容相当于中、小型水库的尾矿库,尾矿库的澄清水水质通常较好,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回水率可达到70%左右,雨季的时候回水率会超过100%,故此应有效利用。

4.0.9  淡水资源短缺已成共识,现在不少企业为节水已将其排放的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收利用。钢铁企业由于排放的工业废水数量可观,回收利用的价值更大,今后这种趋势必将继续下去。

4.0.10  水源水质净化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具体水质情况而定,高浊度水通常要采用混凝沉淀、过滤等方法;低浊度水则只经絮凝沉淀或过滤即可。总的原则是满足用水要求,尽力采用短流程处理方式。

4.0.11  本条规定水源地原水净化设施排泥或反洗排水应进行回收处理。

    原水净化设施一般就近建在水源取水地,并远离市政排水管网。若净化设施生产排水不回收利用,其排水就会直接排入水源地水体中,造成水源地水体被污染,影响水源供其他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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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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