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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炼 钢


Ⅰ 一般规定

5.7.1  炼钢连铸工艺设备的间接冷却水应采用有压回水。

5.7.2  电炉、钢包精炼炉、连铸机的事故冷却水流量不宜大于额定流量的30%,供水时间不宜超过30min。

Ⅱ 转炉炼钢

5.7.3  新建转炉的烟罩、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4  新建转炉和现有转炉改造时应采用干法除尘工艺。转炉的二次烟尘与车间内其他工艺设备产生的烟气与灰尘,宜采用干法除尘工艺。

5.7.5  转炉渣水淬应配置专用的水循环系统,其补充水应使用浓含盐回用水。

Ⅲ 电炉炼钢

5.7.6  电炉水冷炉壁与炉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冷却结构。

5.7.7  电炉的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8  电炉冶炼产生的一、二次烟尘,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Ⅳ 炉外精炼

5.7.9  钢包精炼炉的钢水罐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水冷结构。

5.7.10  钢包精炼炉、常压或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等产生的烟尘除尘工艺,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5.7.11  蒸汽喷射真空泵蒸汽冷凝用冷却水的进水温度不宜高于35℃,在气温较低的地区,可按32℃设计。

Ⅴ 连铸

5.7.12  连铸机(不含小方坯连铸机)的二次冷却应采用水雾化冷却方式,其用水量宜采用动态控制,循环供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

5.7.13  连铸机的结晶器应采用软水或除盐水作为冷却介质,并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冷却供水系统。

条文说明

  一般规定

5.7.1  设备间接冷却系统有压回水比无压回水节水,以往炼钢工程设计中设备间接冷却系统采用无压回水的不少,这并非因为有压回水不能满足工艺设备的冷却要求,主要是为了观测水冷元件是否通水比较方便,现在可以采用检测仪表显示通水情况,故设备间接冷却系统均应采用有压回水,不仅节约用水,而且有利于稳定水质、改善环境、保障安全。

5.7.2  电炉、钢包精炼炉(LF)、连铸机的事故冷却水是指发生断电等供水事故时用水塔贮水临时供水,以防止高温水冷元件发生爆炸等恶性事故。以往设计中事故水的要求变化幅度较大,鉴于供水事故时,工艺设备也相应停止作业,高温水冷元件的热负荷大大降低,故按本条规定的事故水供应能力即可以满足要求。

  转炉炼钢

5.7.3  转炉烟气余热通过烟道汽化冷却回收利用已比较普遍,现在主要问题是提高蒸汽产量和利用效率。

5.7.4  转炉一次烟尘传统上采用湿法除尘系统,水耗量大,还需要庞大的污泥处理设施,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上开始采用干法电除尘净化转炉一次烟尘,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建设的大型转炉也开始采用干法电除尘,今后应积极推广干法除尘技术。

5.7.5  因转炉渣水淬系间歇性工作,冷却水不必上冷却塔冷却,配置专用的水循环系统可减少耗水量,也减少对其他冷却水水质的影响。

  炉外精炼

5.7.10  国内外近期建设的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大多已配置真空布袋过滤器净化烟气,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5.7.11  蒸汽喷射真空泵冷凝器用冷却水,进水温度愈低,用水量愈小,而真空性能则愈好,故低温地区宜按进水温度32℃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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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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