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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监控和告警


8.2.1  系统的监控模块应能通过RS232、RS422、RS485或TCP/IP等通信接口接入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实现相关的遥控、遥信和遥测功能,并应具备监控扩展功能。系统的监控性能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 1051的有关规定。

8.2.2  系统在故障或异常时,应自动发出相应的声光告警信号。应通过通信接口将告警信号传送到近端、远端监控设备上,部分告警信号可通过干接点送至外部告警设备,并应能区分故障的类别。

8.2.3  系统应具有告警记录和查询功能,告警记录可随时刷新;告警信息应具有断电保存功能。

8.2.4  系统中电涌保护器(SPD)或电涌保护器的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系统均应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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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GB512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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