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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机房要求


10.1.1  安装通信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的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在条件允许的通信局(站),电源设备宜安装在通信机房内。

10.1.2  机房总体工艺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的有关规定。

10.1.3  机房内应无爆炸、导电、电磁的尘埃,无腐蚀金属、破坏绝缘的气体,无霉菌。

10.1.4  蓄电池室应选择在无高温、无潮湿、无振动、少灰尘、避免阳光直射的场所。

10.1.5  机房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重要的通信局(站)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检测和告警装置,并应配备与机房相适应的灭火装置。

10.1.6  机房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YD/T 1821的有关规定。

10.1.7  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的有关规定。

10.1.8  机房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机房内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1.7  机房楼面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根据工艺提供的设备重量、底面尺寸、安装排列方式以及建筑结构梁板布置等条件,按内力等值的原则计算,若机房荷载不满足设备安装的承重要求,可考虑改变设备安装排列方式或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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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GB512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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