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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0.1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相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14.0.5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4.0.6 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 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2 根据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如实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应在1h内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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