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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试运行和验收工作开展之前,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并应详细划分参与各方的责任及工作内容。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除应满足合同约定外,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参与各方应根据责任和工作内容配置专业人员,编制相关支持文件,准备必需的物资和签订相关外部服务协议等。

3.0.2 参与各方在工厂或项目安装施工基本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签署机械竣工证书和办理中间交接等相关手续;工程中间交接后,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质量负责,直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为止。涉及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等方面时,除应满足合同约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等有关规定执行。

3.0.3 试运行总体计划编制应结合行业特点,逻辑关系严密、工期安排科学合理,满足工厂或项目的总体建设进度要求;试运行实施方案编制应全面具体,内容表述应准确,且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0.4 试运行前应进行人员、技术资料、物资等主要生产准备活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主应根据定员指标,结合同类企业经验,按总体计划时间表适时配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做好岗前业务培训,同时相关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后上岗;

    2 技术资料准备工作应由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负责,内容应全面准确、深度合理、针对性强,且应满足相关专业的需求;

    3 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试运行领导指挥机构,并应结合化纤工厂生产特点,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在活动开展前应完成宣贯教育;

    4 原材料、燃料、机物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要求,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的供应能满足试运行需求;

    5 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进行必要的演练,所需应急物资应落实到位。

3.0.5 参与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主要技术人员应提前熟悉设计文件、工艺流程、相关说明书和调试技术资料,并应按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活动,同时应做好记录和确认签字,前一阶段工作未达到要求,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3.0.6 系统调试工作可按行业特点、工厂或项目实际进度情况,提早开展,并应做到各专业工作内容划分详细、目标和指标清晰;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开展前应进行相关条件检查确认,方案应经批准后下达,预期目标和专业间分工应明确,保障措施应到位。

3.0.7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设施应先于或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调试和验收;试运行和验收活动各阶段的“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0.8 试运行和验收活动中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排除,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明、事故处理未结束、控制措施未到位时,严禁继续进行试运行和后续的验收活动。

3.0.9 投料试车合格后,相关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对装置进行生产考核验收。考核合格时,业主单位应确认并签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时,对出现的问题应查找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且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应确定再次考核事宜,再次考核应以一次为限,达不成协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条文说明

3.0.1 化纤工厂的施工验收、试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可以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但竣工验收活动一般由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实施。活动前由责任单位为主成立指挥机构,提前策划,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及外部服务协议准备,附录A描述的责任划分不能代替合同对上述活动的约定。

3.0.2 本条的施工验收包括土建施工验收和安装施工验收,如果土建与安装为同一施工单位,可以不办理土建中间交接,满足安装条件后,经业主或监理等相关方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施工;如果土建与安装施工为不同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前,应进行土建施工验收并办理中间交接,确有困难时,应签署相关备忘录说明原因,经业主或监理同意后方可开始安装施工。中间交接只是界区内的所有装置、设备或设施的保管及使用责任发生移交,但尚未解除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遗留的工作仍由施工单位完成。

    机械竣工前,对不具备条件完成的特别事项,应签署相关协议,并在后续的试运行阶段由责任方落实完成。

    化纤工厂验收除执行本条文中的相关法律及规范外,对涉及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控制方面的,应按照下列相关法规或标准执行: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涉及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3.0.4 参与各方在试运行活动中的人员配置包括:领导指挥机构、专家及技术指导工程师、操作员工、维修保运成员等。操作员工由业主负责招聘,专家及技术指导工程师由业主、总承包或设计单位派出,维修保运人员由业主及施工单位联合派出,领导机构一般以业主单位为主,参与各方相关领导共同组成。

    应急预案及物资准备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原则是:改扩建项目,依托业主单位原有资源;新建项目,总承包或业主单位按合同约定共同负责准备,并尽可能依托当地资源。

3.0.5 本条主要说明了试运行活动的步骤和方式,因为试运行相关活动客观上存在先后顺序、逻辑和因果关系,严格按照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活动,可以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0.6 系统调试可提早进行,目的是为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提供更加有利的工期条件,达不到目标时应反复调试和协调相关责任方及时处理问题,避免把问题带到联动试车阶段。应充分保证联动试车的时间,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做好准备。具体执行时可按照以下原则:公用工程调试要提早,吹扫气密试验要严格,联动试车要全面,投料试车要稳妥。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需严格执行。 

    在总体试车方案中,要对调试及验收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重要风险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相对应的控制措施。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必要时进行演练培训,确保在试运行及验收活动中出现的事故可以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置,避免事故扩大化。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发现,在试运行过程中,业主、总承包单位、专利商、供货商以及施工单位人员均参与其中,配合不够十分默契,而且装置中的设备处于不稳定运行状态,操作变化频繁,一旦出现事故,若未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后续活动,往往会造成事故扩大甚至引起人员伤亡,这方面也有深刻的事故教训。

3.0.9 根据化纤工厂多年来的建设经验,一般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3个月对装置进行72h连续生产考核验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合同双方应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如果第一次生产考核未通过验收,可以重新确定再次考核或协议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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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GB5095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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