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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外部条件准备


6.4.1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由业主负责,业主上级或主管单位应参与协调;

    2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在投料试车前完成。

6.4.2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业主应根据与外部协作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汽、供燃料等合作协议或合同,并按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数量、规格要求、计量方法等;

    2 业主应与电讯部门签订通讯、网络等开通协议,并落实开通时间;

    3 根据生产特点,业主应签署或落实运输车辆及公路、铁路、码头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合作服务协议;

    4 需要依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或设施长期协作的,业主应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5 业主应与当地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等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或通报协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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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GB5095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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