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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1 选址
4.1.1 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1.3 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 总平面布置
4.2.1 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 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4.2.4 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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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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