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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6.1 油烟净化
6.1.1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6.1.2 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
6.1.3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6.1.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参见附录A。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6.1.6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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