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JGJ64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a)送、排风机;
    b)油烟净化设备;
    c)隔油设施;
    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专用井道。
5.4 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5.5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