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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JGJ64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a)送、排风机;
b)油烟净化设备;
c)隔油设施;
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专用井道。
5.4 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5.5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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