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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机械伤害


3.6.1 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3.6.2 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
3.6.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3.6.4 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
3.6.5 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力、变形等验算,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安装。
3.6.6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内容应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

条文说明
3.6.3 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及报警装置是保障机械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因此应确保其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3.6.4 施工机械作业时,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与施工机械保持安全距离,以防止机械作业时发生伤人事故。
3.6.5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等机具设备在工程结构上搭设或安装,因建筑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施工期间混凝土龄期不足、锚固件拔出、结构变形失稳等原因易引起安全事故,因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3.6.6 本条规定了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最基本的功能要求。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和运行行程(对有大车运行功能的塔机)是塔式起重机最核心的工作参数;当超出塔式起重机额定能力范围时,应能切断继续往危险方向运行的控制回路电源,限制司机危险操作;各工作参数的存储为塔式起重机的维护保养提供数据支撑或在发生事故后进行回溯。在既有塔式起重机升级加装安全监控系统时,不得对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以防止可能改变塔式起重机结构力的传递或内力的分配而影响结构承载安全,在将安全控制信号接入塔机电气控制系统后,不得拆除原有的各安全保护装置并应保证其有效,同时不得改变或调整原调速和操作、控制方式,以防止可能给塔式起重机带来附加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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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550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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