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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爆炸


3.11.1 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3.11.2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
3.11.3 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3.11.4 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3.11.5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
3.11.6 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脱脂。
3.11.7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气瓶。
3.11.8 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条文说明
3.11.2 为避免出现燃烧、爆炸等事故,制定本条文。
3.11.3 为保障试验安全,严禁用可燃气体和氧气做试验介质。
3.11.4 带压操作极其危险,因此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对缺陷进行处理。
3.11.5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因作业环境受限,易发生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照明器具和防静电保护措施,并应严格控制设备及管道内部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等的浓度。
3.11.7 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或违规储装、运输、使用气体,易导致火灾、爆炸。
3.11.8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和切割,易发生爆炸、火灾、有毒气体和烟尘中毒等安全事故,因此应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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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550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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