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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点支承玻璃幕墙专项要求
11.1 性能
应符合本标准5.1和5.2的要求,并满足设计要求。
11.2 材料
11.2.1 玻璃面板
11.2.1.1 幕墙采用的玻璃应符合本标准6.2.1的相关要求。
11.2.1.2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采用浮头式连接时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时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11.2.2 金属材料、密封材料、五金配件、转接件和连接件
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11.3 组装件要求
11.3.1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11.3.1.1 应符合JG 138的规定。
11.3.1.2 连接件与玻璃之间宜设置衬垫、衬套,厚度不宜小于1mm,选用的材料在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应失效。
11.3.2 钢索
11.3.2.1 钢索宜使用钢绞线,受力索直径不宜小于12mm。
11.3.2.2 应符合JG/T200和JG/T201的规定。
11.4 组件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11.4.1 玻璃面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玻璃面板边缘和孔洞边缘应进行磨边及倒角处理,磨边宜用细磨,倒角宽度宜不小于1mm。
b)孔中心至玻璃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5d(d为玻璃孔径),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玻璃钻孔周边应进行可靠的密封处理,中空玻璃钻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c)玻璃钻孔的允许偏差为:直孔直径0~+0.5mm,锥孔直径0~+0.5mm,夹层玻璃两孔同轴度为2.5mm。
d)玻璃钻孔中心距偏差不应大于±1.5mm。
e)单片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的要求。
f)中空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要求。
g)夹层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要求。
11.4.2 支承结构构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的要求。
11.5 组件组装质量要求
11.5.1 点支承幕墙组装质量应符合表75的要求。
11.5.2 点支承玻璃幕墙玻璃之间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有密封要求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11.5.3 支承装置的安装偏差应符合表76的要求。
11.6 外观质量
11.6.1 钢结构应焊缝平滑,防腐涂层应均匀、无破损,应符合GB50205的规定。
11.6.2 大面应平整。胶缝宽度均匀、表面平滑。
11.6.3 不锈钢件光泽度应与设计相符,且无锈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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