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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规范性附录)耐撞击性能试验方法
F.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用软体重物撞击试件表面检验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用软体重物撞击试件表面检验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的试验方法。
F.2 设备
F.2.1 试验框架
试验框架应足够坚固,能承受试验载荷,且不影响试验结果,并应具有满足试验安装的夹紧装置。试验设备示意见图 F.1。
F.2.2 撞击物体
撞击物体是总质量为(50±0.1)kg的软体重物,由两个轮胎、两个重块和其他连接件组成,轮胎内压力宜为(0.35±0.02) MPa。符合图F.2的规定。
撞击物体是总质量为(50±0.1)kg的软体重物,由两个轮胎、两个重块和其他连接件组成,轮胎内压力宜为(0.35±0.02) MPa。符合图F.2的规定。
F.2.3 设备
a) 悬挂装置的挂点应足够坚固,并能调整以满足不同撞击位置的需要。悬挂撞击物体的钢丝绳宜为直径为5mm的不锈钢钢丝绳。在最大降落高度处,悬挂钢丝绳与挂点水平面的水平夹角不宜小于 14°。
b) 撞击物体和悬挂钢丝绳在自由状态时,轮胎外缘与试件表面的距离宜大于5mm,且小于15 mm。撞击物体的几何中心应位于被测撞击点以 50 mm 为半径的圆形范围内。
c) 撞击物体释放装置应能准确定位撞击物体的提升高度,保持撞击物体中心线和悬挂钢丝绳中心线在同一条直线上,并确保撞击物体被释放后能够自由下落。
F.3 试验环境
试验样品应在 15℃~30℃温度范围、25%~75%相对湿度的非破坏性环境中存放和试验。
试验样品应在 15℃~30℃温度范围、25%~75%相对湿度的非破坏性环境中存放和试验。
F.4 程序
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在正常的使用状态,开启部分应在闭合状态。
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在正常的使用状态,开启部分应在闭合状态。
F.4.1 撞击能量
撞击能量按式(F.1)计算:
撞击能量按式(F.1)计算:
式中::
E——撞击能量(N·m);
m——撞击物体的质量(kg);
h——撞击物体有效下落高度(m),为图F.1中C。
F.4.2 确定撞击点
可选择建筑师指定的任何部位进行撞击试验,一般可选择如下部位进行试验:
a) 立柱相邻连接点的中点;
b) 横梁的中点;
c) 立柱和横梁连接点上方 100 mm;
d) 楼面上部 800 mm 以下部位幕墙面板的中心。
F.4.3 试验过程
a) 试验宜从较低降落高度进行,然后逐级增加高度,观察并记录试件的状况,测量试件的残余变形。降落高度的误差为±20 mm。应避免因弹性多次反复撞击。
b) 对室内侧耐撞击有要求的试件,应进行室内侧耐撞击试验。
F.4.4 结果判定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为不合格:
a) 幕墙应能吸收撞击能量,保持原有性能;
b) 撞击力消失后,幕墙应能恢复,不应发生永久变形;
c) 撞击力不应导致幕墙零部件脱落;
d) 幕墙面板应能达到其产品标准规定的耐撞击性能。
F.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a) 测试依据;
b) 试件的委托单位;
c) 试件类型、规格尺寸、材料、形状和结构,以及五金件位置的全部相关详细情况;
d) 试验室的存放和试验条件;
e) 试验中发生破坏的详细情况;
f) 定级结果的表述(包括试件双面检验的定级);
g) 试验室的名称和地点;
h) 检测人员签字;
i) 试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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