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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2 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4 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依据。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存在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现象。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3.0.7 分户工程验收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全数检查,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分项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分项检查点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点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4 住宅室内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并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

3.0.9 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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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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