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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吊顶、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塑料板吊顶、玻璃板吊顶及花栅类吊顶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7.1.3 吊顶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

7.1.4 灯具、设备口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7.1.5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并应安装牢固、便于维修。

7.1.6 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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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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