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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驱动装置


5.4.1 驱动主机
5.4.1.1 通则
    一台驱动主机不应驱动一台以上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5.4.1.2 速度
5.4.1.2.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得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5.4.1.2.2 自动扶梯的名义速度不应大于:
    ——自动扶梯倾斜角α不大于30°时,为0.75m/s;
    ——自动扶梯倾斜角α大于30°但不大于35°时,为0.50m/s。
5.4.1.2.3 自动人行道的名义速度不应大于0.75m/s。
    如果踏板或胶带的宽度不大于1.10m,并且在出入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60m时,自动人行道的名义速度最大允许达到0.90m/s。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具有加速区段的自动人行道以及能直接过渡到不同速度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5.4.1.3 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
5.4.1.3.1 工作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应优先采用非摩擦传动元件,例如:轴、齿轮、多排链条、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单排链条。如果采用摩擦元件,例如:三角传动皮带时(不允许使用平皮带),应采用一个符合5.4.2.2规定的附加制动器。
5.4.1.3.2 所有驱动元件静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如果采用三角传动皮带,不应少于3根。
    上述安全系数是驱动元件的破断力与驱动元件所受静力之比,静力是指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承受5.2.5规定的5000N/㎡的载荷,同时还承受张紧装置所产生的张力。
    对水平自动人行道,安全系数依据5.4.2.1.3.3制动载荷下为满足5.4.2.1.3.4的规定而产生的动载荷以及张紧装置所产生的张力来确定。
5.4.1.4 手动盘车装置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易于取用并可安全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7.2.1.3和7.4.1g)]。
    对于可拆卸的手动盘车装置,一个符合5.12.1.2.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见表6的q)]应在手动盘车装置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动作。
    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5.4.1.5 停机及停止状态检查
5.4.1.5.1 通过符合5.12.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停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符合5.4.1.5.2和5.4.1.5.3的规定。
5.4.1.5.2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电源直接供电
    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这些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在供电回路中。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其中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5.4.1.5.3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述a)或b)方法:
    a)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动机电流。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其中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5.4.2 制动系统
5.4.2.1 工作制动器
5.4.2.1.1 通则
5.4.2.1.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制动系统,该制动系统使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有一个接近匀减速的制停过程直至停机,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工作制动),见5.12.1.2.4。制动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无故意延迟。
    如果制停距离超过5.4.2.1.3.2和5.4.2.1.3.4所规定最大值的1.2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故障锁定被复位之后才能重新启动[见表6的o)]。如果有必要,在手动复位前应对制动系统进行检查、采取纠正措施[见7.4.1e)]。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应有一个装置[见表6的I)]监测制动系统的释放。
5.4.2.1.1.2 制动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能自动工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失电。
5.4.2.1.1.3 工作制动应使用机-电式制动器或其他制动器来完成。
    如果不采用机-电式工作制动器,则应提供符合5.4.2.2规定的附加制动器。
5.4.2.1.1.4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状态。
5.4.2.1.2 机-电式制动器
    机-电式制动器应持续通电保持正常释放。制动器电路断开后,制动器应立即制动。
    制动力应通过一个(或多个)带导向的压缩弹簧来产生。制动器释放装置自激应是不可能的。
    供电的中断应至少由两套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这些电气装置可以是切断驱动主机供电的装置。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机时,如果这些电气装置中的任一个未断开,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见5.4.1.5)。
5.4.2.1.3 工作制动器的制动载荷和制停距离
5.4.2.1.3.1 自动扶梯制动载荷的确定
    表2用于确定自动扶梯制动载荷。
    受载的梯级数量由“提升高度h3除以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见图5中x1)求得。
    试验时允许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所求得的2/3的梯级上。
5.4.2.1.3.2 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
    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自动扶梯(见5.4.2.1.3.1)的制停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如果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停止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自动扶梯向下运行时,制动器制动过程中沿运行方向上的减速度不应大于1m/s2。原始减速信号应经过4.0Hz两阶巴特沃斯(2-pole Butterworth)滤波器滤波。
    注:建议在减速度限值范围内实现最短的制停距离。
5.4.2.1.3.3 自动人行道制动载荷的确定
    表4用于确定自动人行道制动载荷。
    对于其长度范围内有多个不同倾斜角度(高度不同)的自动人行道,在确定制动载荷时,应只考虑向下运行的区段。
5.4.2.1.3.4 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载向下运行自动人行道(见5.4.2.1.3.3)的制停距离应符合表5的规定。
    如果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停止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自动人行道水平运行或向下运行时,制动器制停过程中沿运行方向上的减速度不应大于1m/s2。原始减速信号应经过4.0Hz两阶巴特沃斯(2-pole Butterworth)滤波器滤波。
    注:建议在减速度限值范围内实现最短的制停距离。自动人行道进行空载制停试验即可。
    对有载的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通过计算验证其制停距离[见6.2c)]。
5.4.2.2 附加制动器
5.4.2.2.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或多个附加制动器:
    a)工作制动器(见5.4.2.1)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或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b)工作制动器不是符合5.4.2.1.2规定的机-电式制动器;
    c)提升高度h13大于6m(见H.2)。
    附加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应用轴、齿轮、多排链条或多根单排链条连接。不允许采用摩擦传动元件(例如:离合器)构成的连接。
5.4.2.2.2 附加制动器应能使具有制动载荷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有效地减速停止,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减速度不应超过1m/s2
    附加制动器动作时,不必保证对工作制动器所要求的制停距离(见5.4.2.1.3)。
5.4.2.2.3 附加制动器应为机械式的(利用摩擦原理)。
5.4.2.2.4 附加制动器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应起作用:
    a)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1.4倍之前;
    b)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其规定运行方向时。
    附加制动器在动作开始时应强制地切断控制电路。
5.4.2.2.5 如果电源发生故障或安全回路失电,允许附加制动器和工作制动器同时动作,此时制停条件应符合5.4.2.1.3.2和5.4.2.1.3.4的规定。否则,附加制动器和工作制动器只允许在5.4.2.2.4规定的情况下同步动作。
5.4.2.3 超速保护和非操纵逆转保护
5.4.2.3.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见表6的c)]。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5.4.2.3.2 自动扶梯和α≥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见表6的c)]。
5.4.3 梯级和踏板的驱动
5.4.3.1 自动扶梯的梯级应至少用两根链条驱动,梯级的每侧应不少于一根。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踏板在工作区段内的平行运动用其他机械方法保证,允许用一根链条驱动。
5.4.3.2 梯级链应按照无限疲劳寿命设计。
    每根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见 5.4.1.3.2),其材料应满足:GB/T 699、GB/T 700、GB/T 1591、GB/T 3077、GB/T 4171或GB/T 16270。梯级链应进行拉伸试验。
    当使用一根以上链条时,可假定各链条平均承受载荷。
5.4.3.3 链条应能连续地张紧。在张紧装置的移动超过±20mm之前[见表6的e)和f)],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不允许采用拉伸弹簧作为张紧装置。如果采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5.4.4 胶带的驱动
5.4.4.1 根据5.4.2.1.3.3和5.4.2.1.3.4确定的动载荷计算胶带及其接头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见5.4.1.3.2)。应按照最不利的工况进行计算。
5.4.4.2 胶带应由滚筒驱动并能连续和自动地张紧,不允许采用拉伸弹簧作为张紧装置。如果采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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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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