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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表7.1.1划分。

表7.1.1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7.1.2 施工过程中应对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应进行记录。

7.1.3 屋面工程施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归档:

    1 工程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2 防水施工单位主要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文件;

    4 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5 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 蓄水或淋水检验记录;

    8 其他重要检查验收记录。

7.1.4 屋面工程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1.5 屋面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²~1000m²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 应按一个检验批。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绝热层、隔离层、防水层、保护层、压铺层的每个检验批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²抽检一处,每处应为10m²,且不得少于3处;接缝密封防水应按每50m抽检一处,每处应为5m,且不得少于3处;细部构造的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验。

7.1.6 屋面工程进场材料检验项目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执行。

7.1.7 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2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留下质量隐患。因此,需强调按层次、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首先在施工人员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和专职质量检验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特别对工程的隐蔽部分,需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项工程的施工,达到消除质量隐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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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3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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