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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观众厅及相关用房具有良好的听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建筑声学设计。
1.0.3 本规范规定了以下三类观众厅的合适音质参数及设计技术要求:
    1 剧场是指以演出歌舞、戏曲和话剧为主的观演场所;
    2 电影院是指放映单声道和多声道立体声影片的两类电影院;
    3 多用途厅堂是指会堂、报告厅和礼堂等以会议为主,也可兼供电影放映或一般文艺表演的厅堂。
1.0.4 声学设计主要包括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设计,从建筑方案设计开始阶段就应同时考虑声学设计。声学设计者应参与土建和装修设计全过程。在工程设计各阶段应与有关设计专业同步进行,密切配合。为保证本规范的实施和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设计文件应包括声学设计计算书和说明。
1.0.5 本规范未述及的设计共性事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条文说明
1.0.1 观演类建筑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本规范主要考虑常用的三种类型,即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不包括体育馆和交响乐音乐厅。至于其他场所有类似用途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 本规范中对各类大厅的音质要求,提出合适的范围,必要时给出最低限值。对建筑声学设计不设分等分级标准。鉴于目前建筑分等分级中或以耐久年限,或以观众厅容量大小来划分,这些都不能作为音质要求分等分级的依据,而且会非常繁琐,故不予考虑。
    根据规范的编写规则,规范中只写明设计要求,不作任何解释。设计要求亦以较成熟的内容为限。有些内容不能定量规定,但又很重要,则只能作定性描述。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可由设计人员自行决定,有待积累了相当经验,在修订本规范时可作出补充或修改。有关规范内容的解释则列在本条文说明中。
    建设部、文化部、广电部过去公布的部标或行业标准,都是制定本规范时的参考文献。鉴于本规范是专业性的国家标准,因此规定内容较为详细具体。
    观众厅的音质要求不应因为是扩建或改建而有所降低,因此本规范所提出的各项声学指标完全适用。
1.0.3 本规范规定的三类观众厅的具体解释如下:
    1 剧场这一名称原本无规范化定义,其规模和使用范围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少地方还出现影剧院建筑,把电影和戏剧合在一起,哪个为主说不清。这是国内的普遍实际情况。从声学设计要求来说,对于音乐、歌舞和戏曲、话剧是有所不同的,而且不同剧种之间对音乐要求也会有差异,所以本规范不打算过细地加以分门别类定出要求,实际上也无此必要。本规范中对剧场只分为以歌剧、舞剧为主和以戏曲、话剧为主两种类型。前者对音质丰满度考虑多一些,后者对语言清晰度较为注重。
    本规范考虑的剧场建筑声学设计是以自然声为出发点的。如果演出活动都使用扩声系统,其音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扩声系统设计,例如扬声器的选用和布局,而所选传声器的性能、扩大系统和周边设备的设计和配置等等,属于另一个专业的设计。当然,建筑声学设计上的密切配合也很重要,可参考执行本规范中的一些基本内容。
    2 近20年来,电影技术发展迅速,除单声道电影院外,立体声电影院已很普遍。两者在大厅音质要求上是有差别的。可以放映立体声电影的大厅能适应单声道的音质要求,但反之则不然。考虑到内地中小城镇,在相当时间内单声道电影院还会单独存在,所以本规范仍然把这两类电影院的音质要求分别列出。
    至于近年发展的巨幕电影院、球幕电影院等,由于其放映和放声系统的特殊性,将按照有关专业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声学设计,本规范暂未包含在内。
    3 “多用途”一词在本规范中是指在较大范围的分类,即语言(会议)、演剧和电影三个方面。作为多用途厅堂,主要指一般的礼堂、会堂和大型报告厅,其首要任务是会议,对于演出和电影是兼顾性的。兼顾到什么程度可以有各种理解。但是从目前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管理水平来看,在规范中过分强调可变混响设计是不合适的。若有条件(指声学设计能力和经济技术条件允许)时,本规范并不限制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但不作具体规定。因此,本规范中对多用途厅堂提出的首要任务是集会和报告。在满足语言清晰前提下兼顾一般性演出和(或)电影等其他用途。离开了这个主次关系,设计者拟作另外的考虑则又另当别论。
1.0.4 鉴于过去国内对大厅音质设计的经验,往往在建筑设计后期阶段才介人,使许多基本音质考虑难以实现,一些音质缺陷亦难以纠正,造成声学设计上的先天性不足。为此强调音质设计和建筑设计同步进行的重要性。要求设计单位具备声学设计计算书和说明文件,其目的是使工作更正规化。
    完工后大厅的声学测试和验收,是积累声学设计经验的重要环节,但主要判别音质效果的是听众和演员。有关测试验收工作应另订规程,不属本设计规范内容。
    为了使声学设计更好地进行,对于所选用的材料和构造进行实验室测试可提供较确切的资料,对于一些新材料和特殊构造则更有必要。座椅的吸声性能往往对大厅音质有较大影响,因此在选用时,除考虑它的舒适性、美观、色调等以外,应该把吸声性能放在重要地位。
    现有声学测量规范如下: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 47-83;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 75-84;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 76-84。
    上述规范目前均在修订之中,估计在2005至2006年将有新的测量规范颁布,希望使用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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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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