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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观众厅体型设计
3.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歌剧、舞剧场4.5~7.5m³/座;
2 话剧及戏曲剧场4.0~6.0m³/座。
注:1 容积计算以大幕线为界。舞台设有乐罩,容积计算时应包括该部分在内。
2 伸出式和岛式舞台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2.2 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设计,在采用自然声演出时,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合理均匀分布。观众厅前中区(大致在10排以前)应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它们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时间间隙宜小于或等于35ms,但不应大于50ms(相当于声程差17m)。
3.2.3 以自然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设有楼座时,眺台的出挑深度D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2倍。楼座下吊顶设计宜有利于楼座下部听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以扩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眺台出挑深度D可放宽至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射至眺台下全部听众席。
3.2.4 眺台或侧面包厢上、下的开口离地高度宜大于2.8m。
3.2.5 观众厅的每排座位升高应使任一听众的双耳充分暴露在直达声范围之内,并不受任何障碍物的遮挡。
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cm。
当采用扩声系统辅助自然声,而扬声器的高度远比自然声源高得多时,每排座位升高可按视线最低要求设计。
3.2.6 剧场作音乐演出不采用扩声时,舞台上宜设置活动声反射板或声反射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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