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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歌剧、舞剧剧场宜采用图3.3.1-1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采用图3.3.1-2所示范围。
图3.3.1-1 歌剧、舞剧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图3.3.1-2 话剧、戏曲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 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剧场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3.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3.3.3 舞台空间应进行适当吸声处理。大幕下落及常用舞台设置条件下舞台空间的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不宜超过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
3.3.4 乐池应做声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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