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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要求


6.1.1 应考虑防止各项噪声源对观众厅的干扰。这些噪声源包括下列方面:

    1 建筑物内设备噪声。包括观众厅的空调系统、送回风系统(包括电扇)和电器系统噪声,以及出入口门开关碰撞声和座椅翻动声等噪声。

    2 外界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既包括来自房屋内其他部分的噪声,如来自休息厅的喧哗,放映机房、舞台设施、办公室和厕所设备等处的噪声,也包括户外交通噪声(车辆、铁路、航空等噪声)以及其他社会噪声。

    3 与本建筑物相关设施的其他噪声源。

6.1.2 不论发自观众厅内还是观众厅外有关本房屋设施的噪声源,其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 厅堂音质设计离不开噪声控制问题。这里既有房屋隔声问题,也不可忽略相关设施的噪声控制。小至座椅翻动噪声和门碰撞噪声,大至空调系统噪声,都应考虑。过去建筑设计人员往往只把注意力集中在观众厅体型、混响时间估算及吸声处理的布置等方面,而忽视噪声控制,其所造成的听音不良后果,更为严重和普遍。
    就空调系统噪声控制而言,不只限于消声和隔振等措施。当观众厅内安静要求较高时(例如达到NR-25限值时),控制送、回风口的风速和防止在风口处的再生噪声也将起到重要作用。从声学上考虑,控制风口风速不能按全厅所有风口的平均风速来考核,而是任何一个风口的风速都要有所限制,才能保证厅内达到安静要求。
6.1.2 由于采用了空调设备或采暖设备,这些机房以及它们的附属设备(例如冷却塔、锅炉引风机等)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干扰。因此在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解决,否则带来的后患会使工作被动,改造又给经济上带来损失,技术措施上也增加困难。这方面的教训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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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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