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前言
- 下一节:第二章 审查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