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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管理、公布、变更,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类别分为A类、B类。
    A类审查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B类审查人员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年限(A类审查人员为15年,B类为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三)主持过相应数量及规模(A类不少于5项大型,B类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主设人、专业负责)或者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编制人、项目负责);
    (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六)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宜超过75周岁。
    (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由本人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审查机构须在3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动后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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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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