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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管理、公布、变更,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类别分为A类、B类。
A类审查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B类审查人员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年限(A类审查人员为15年,B类为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三)主持过相应数量及规模(A类不少于5项大型,B类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主设人、专业负责)或者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编制人、项目负责);
(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六)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宜超过75周岁。
(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由本人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审查机构须在3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动后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类别分为A类、B类。
A类审查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B类审查人员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年限(A类审查人员为15年,B类为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三)主持过相应数量及规模(A类不少于5项大型,B类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主设人、专业负责)或者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编制人、项目负责);
(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六)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宜超过75周岁。
(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由本人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审查机构须在3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动后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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