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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查机构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工作。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查机构申请确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核发证书、监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确定后,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设立档案存放场所,施工图审查的受理手续、审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复审意见、审查合格书、意见书、报告书、施工图等需要保存的审查资料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调档。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查机构申请确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核发证书、监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确定后,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设立档案存放场所,施工图审查的受理手续、审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复审意见、审查合格书、意见书、报告书、施工图等需要保存的审查资料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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