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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查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图送审、接收审查意见、反馈修改答复意见、接收审查合格书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图送审时,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四)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
工程勘察项目需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需提交勘察文件,各专业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专项工程设计需提交专业设计文件、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装修工程及涉及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功能改变的,需提交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文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无法指导施工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签字栏存在制图、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四人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不同意见或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由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图纸专用章、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2条(含2条)或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拒不修改设计文件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署。
(二)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当按照告知书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对涉及技术性审查相关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文本格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审查情况信息、审查合格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每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上一年度)审查情况信息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施工图送审时,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四)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
工程勘察项目需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需提交勘察文件,各专业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专项工程设计需提交专业设计文件、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装修工程及涉及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功能改变的,需提交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文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无法指导施工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签字栏存在制图、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四人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不同意见或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由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图纸专用章、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2条(含2条)或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拒不修改设计文件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署。
(二)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当按照告知书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对涉及技术性审查相关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文本格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审查情况信息、审查合格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每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上一年度)审查情况信息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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