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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温和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应采取节能设计,并应在满足室内热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节能设计使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宜采用被动式技术。
1.0.5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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